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96號原告 王杏枝 被告 陳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