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3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晟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晟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