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一百七十五元,惟查本件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三仟元,另依契約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及撫養費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七百七十八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七萬八千零二十二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尚欠四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元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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