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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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吳春美 被告 黃承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承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承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萬5,372元,應繳裁
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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