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被告 袁友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友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袁友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繳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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