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嘉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詔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銘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