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冬麒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592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鑫權威國際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蔡冬麒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07年10月2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592號被告蔡冬麒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4居臺南市○區○○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冬麒明知「權威車訊」雜誌為鑫權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鑫權威公司)享有智慧財產權之編輯著作,非經鑫權威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鑫權威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重製及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14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約行銷中心內,將上開「權威車訊」之106年7月份PDF電子檔,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買車找錢」群組內,以此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而侵害鑫權威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二、案經鑫權威公司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冬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於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通訊軟體LINE「買車找錢」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畫面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嫌及第92條公開傳輸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檢察官黃慶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貞慧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