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300號
上訴人即被告 邱鈺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水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