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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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髙景隆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 江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名稱「江美
鳳」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江美鳳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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