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虎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林渙璋 即 林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