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О號
被告甲○○○○Z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五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0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ZBENZONGARCILLAN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准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屢經傳喚未到,且被告係菲律賓籍人,目前亦已離境未在國內,經本院囑託查詢被告於所在國之住址,亦查無結果,此有送達回證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院 田文實 字第一九二一0號函附資料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九一)境信凡字第一四七一號函各乙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曉芳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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