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欣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