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3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福代實業有限公││86年10月22日│88年9月21日│7,600,000元│CH000431││││司、 張管 、 鄭聰 │││││││││銘、 李以文 、林│││││││││秋燕│││││││├──┼───────┼─────────┼───────┼───────┼────────┼────────┼──┤│002│福代實業有限公││86年10月22日│88年10月6日│13,000,000元│CH000430││││司、張管、鄭聰│││││││││銘、李以文、林│││││││││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