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七號聲請人三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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