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一號聲請人 林啟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吳謀焰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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