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九號聲請人 蕭燈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美菊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吳謀焰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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