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6號附民原告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定國 附民被告 劉文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法官馮君傑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