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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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訴訟代理人 王碧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白棟健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7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於本院調解程序固提出委任 吳致良 、 鄭智仁 為訴訟代理
人之民事委任狀,惟該民事委任狀係以電腦繕打,受任人吳
致良、鄭智仁並未簽名或蓋章,故原告委任吳致良、鄭智仁
為訴訟代理人之程序不合法,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