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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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德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德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德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於104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一)受刑人蘇德祥因公共危險、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4月16日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1號判決就公共危險罪部分處有期徒刑1年3月、就傷害部分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4年5月12日確定;又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5年4月2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認被告犯偽造文書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犯詐欺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105年5月17日確定。嗣上開數罪於105年7月1日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5年7月26日確定(下稱甲案)。(二)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2月4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於105年2月29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31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
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4月25日確定,上開
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6年6月13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6年6月27日確定(下稱乙案)。受刑人於104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前開甲案、乙案部分經接續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243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聲字第142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243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前述105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