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400號聲請人 林表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陳明本票之正確發票日。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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