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榮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83號事件受理,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繳納,經本院於105年4月15日以裁定駁回起訴,有該裁定書可稽,顯然已無從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既未合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件顯無該條規定得由本院裁定命停止執行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