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毛孫燕妹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毛孫燕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毛孫燕妹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3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