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秀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秀琴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3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