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林建安 住臺南市○○區○○路○○○號
陳瑞良 住臺南市○○區○○街○○○號 詹閎寓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號 謝侑廷 住臺南市○○區○○00號之17號 陳俊秀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偉民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被告 藍睿貞 即 藍耀山 之繼承人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7,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