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惠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另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麗惠積欠聲請人債務,聲請人
積極催討,惟相對人張麗惠均未清償,卻於民國96年9月19
日將臺中市○○區○○段○○○○號(權利範圍30000分之34
)之土地,及同地段4526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
號碼為崇德路二段286號6樓之1房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移轉登記予 施美津 ,再因施美津死亡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施
呈勳繼承,相對人張麗惠之移轉所有權登記妨礙聲請人對相
對人張麗惠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施呈勳 即
被繼承人施美津之繼承人應就臺中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30000分之34)之土地及同地段4526建號(權利
範圍:全部),建物門牌號碼為崇德路二段286號6樓之1
房地,於96年9月19日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麗惠所有
,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其實體法上權利,經本院
於105年2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後,聲請人僅函復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聲請調解,故無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然
若聲請人無實體法上權利為基礎,何以得以民事調解之聲請
強令相對人配合並達成調解,是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本
件不能調解;況詳究聲請人表明之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
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
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
此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