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惠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調查,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張桂美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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