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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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85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錦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林莉雯 、 林晏煌 、 林歆婕 、 陳潘穗玉 、 潘雅治 間因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