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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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85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錦 律師

原告與被告 林莉雯林晏煌林歆婕陳潘穗玉潘雅治 間因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姿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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