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1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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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6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賴和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6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正忠

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15元,及其中新臺幣99,007元,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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