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周子淳
選任辯護人謝和軒律師
洪嘉蔚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被告 高振喆
闕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第47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之事實及論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
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