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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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周子淳

選任辯護人謝和軒律師

洪嘉蔚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被告 高振喆

闕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第47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之事實及論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

法官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許育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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