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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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40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孫意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000元
114年1月22日
16%
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
002
7,000元
114年1月24日
16%
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