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8號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曾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