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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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雅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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