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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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7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王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零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