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1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