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48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被 告 劉育愷 即 劉政旻
劉家妍 即 劉素芬
劉政武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7月19日所為遺產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8月1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劉家妍即劉素芬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8月13日
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劉育愷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108,
2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106年度司
執字第16213號債權憑證。嗣被告劉育愷之母親 劉甜 於103
年7月19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詎被告等人為劉甜之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被告劉
育愷竟與其他被告合意,由被告劉家妍於103年8月13日辦
理分割繼承登記,單獨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是被告劉
育愷前開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已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
於原告債權,原告自得訴請撤銷渠等間之分割協議,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一)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劉甜所遺系爭不動產於103年
7月19日所為之分割遺產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3年8月13日
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
予撤銷。(二)被告劉家妍就系爭不動產於103年8月13日
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劉家妍則以:母親生前有給被告劉育愷200多萬還債
及做生意,給劉政武150萬元買房子,因為伊都沒拿到錢
所以母親就將房子給伊,且母親臥病三年都是由伊照顧,
有負擔部分費用等語置辯。
(二)被告劉育愷、劉政武均以:確實有向母親拿過錢。
三、得心證的理由
(一)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又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
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固有
明文規定。惟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
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
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其基礎,且拋棄
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
仍不許債權人撤銷(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一)及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第1271號判決要旨可資參
照)。又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
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
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
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
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
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
,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7號審查意見參照)。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
生效力,繼承人形同自始未取得被繼承人遺產,而遺產分
割協議則係繼承人取得遺產後,本於公同共有人之身分,
對遺產所為處分行為,雖處分標的為蘊含人格屬性之遺產
,惟其本質上仍屬財產之處分行為,故若遺產分割行為侵
害債權人之債權,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主張
撤銷該遺產分割協議之行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本院發
給之債權憑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全戶
戶籍謄本、本院107年5月30日嘉院聰家107家字第439
號函、土地、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等為證。被告雖以上述
情詞為辯,但未能提任何證據以佐其說,無法據為有利其
等之認定。準此,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間
就被繼承人劉甜所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103年7月
19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8月13日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及被告劉家
妍即劉素芬應將如附表之系爭不動產於103年8月13日所
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士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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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
├──┼────┼──────────────────┤
│││嘉義市○路○段○○○○○號│
│1│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路○○巷○○○號;│
│││權利範圍:全部)│
├──┼────┼──────────────────┤
│2│土地│嘉義市○路○段○○○○○○號│
│││(權利範圍: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