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543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被   告  鄭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慶豐銀行)申請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由訴外人先行墊款,被告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清償代墊款項,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應按年息19.71
%加計循環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調整為15%)
。截至93年8月27日,被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18,84
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繳;嗣慶豐銀行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
讓與訴外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興公司),
新興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即依信用卡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18,841元,及自93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客戶應繳金額查詢、消費及繳款明細
等影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而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
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
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
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
害之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
額,民法第250條及第252條定有明文。約定之違約金是否
過高,應就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
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
標準。查本件信用卡條款約定,持卡人延誤繳款者,除約定
利息外,另依循環信用利息10%計付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應
係預定作為被告未依約還款所生損害之賠償,而原告因被告
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並未有其他之積極損害。兼
衡國內貨幣市場利率,自被告申請信用卡起迄今已大幅調降
,而原告就代墊費用部分,尚得收取按年息19.71%計算(
自104年9月1日起基於銀行法之規定而調降為年息15%)
之循環信用利息,可認原告已獲有相當之經濟利益,並足以
彌補其損失。是如課予被告給付上開違約金之義務,實有失
公允。爰依前揭規定,將違約金酌減至1元,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債權額均獲准許,僅違約金部分經本
院酌減後一部駁回,其敗訴金額非鉅,故本院認定本件訴訟
費用仍由被告全部負擔,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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