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5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123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甲○○係同事關係,同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
7樓上班,2人因有情感糾紛,乙○○懷恨在心,於民國96年8月8日下午5時36分許,尾隨甲○○進入辦公室電梯,甲○○見狀欲走出電梯,乙○○竟起意傷害甲○○,不顧甲○○已懷孕8月,仍以身體阻擋電梯門口,並拱背向後以背臀部衝撞甲○○腹腰部,致甲○○撞及電梯門邊,因而受有雙側髖挫傷合併左側瘀傷7.0乘5.0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被告乙○○對於下列各項證據方法,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至第19頁),本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尾隨告訴人甲○○進入電梯,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告訴人之犯行,辯稱:伊只是要求告訴人將東西還來,但告訴人不理,推伊出電梯門,伊往後退1步,沒有故意衝撞告訴人或傷害故意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她就從我背後推了1把,所以我用我左側身體將他擠進電梯內,應該是這樣才造成她的傷害。當時我有跟她講說我很抱歉」等情屬實(見97年度他字第1949號卷第15頁),告訴人指述:「我想出電梯時,他就強行阻攔我,並用他的背部撞我,導致我撞到電梯,雙側髖骨挫傷」、「我不想在辦公室讓他繼續騷擾我,我就進電梯他跟進來,我不想跟他在同1個空間裡面就要出電梯,他擋我1次我繞過去,他就用整個背頂到我肚子跟側面」、「被告擋住門用整個背撞我,被告撞我我再撞到電梯門,撞擊力量很搭。我有跟被告說我不想在電梯裡面跟你說這些東西,被告擋我2次撞我1次」等節綦詳(見97年度他字第1949號卷第17頁、本院卷第18頁至反面),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電梯內監視錄影器光碟得知:告訴人先進電梯,被告跟進電梯,告訴人跨一步想出電梯,被告也跟著跨出電梯,告訴人又退回電梯,被告亦跟進電梯,告訴人再跨出電梯,被告擋在前面,告訴人從右邊繞出電梯門,被告在左側拱背擋住告訴人去路,告訴人往右倒,撞到電梯門,告訴人抱住肚子蹲下等事實經過,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亦有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附卷足憑(見97年度他字第1949號卷第
4至6頁、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反面),而告訴人於翌日即97年8月9日上午10時前往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臺北分院急診,經醫師診斷其受有雙側髖挫傷合併左側瘀傷7.0乘5.
0公分之傷害,有該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堪佐(見97年度他字第1949號卷第3、21頁),足認告訴人遭被告背部衝撞而受傷之事實明確。是被告明知在電梯門口以身體阻擋、推擠告訴人,有使告訴人撞及電梯門而受傷之可能,仍執意為之,故其具有傷害告訴人身體之故意甚明。被告空言否認,委無可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傷害告訴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爰審酌:㈠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感情糾紛,懷恨在心,不思和平理性分手,竟以推擠手段傷害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瘀傷範圍達7.0乘
5.0公分,且告訴人當時懷有身孕,幸未流產,被告之惡性、手段及所造成損害非輕;㈡被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庭訊態度不佳,毫無悔意;㈢惟念被告前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至23頁),被告素行尚可,由愛生恨致釀本件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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