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40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區○道○○○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又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復分別定有明文。再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不依規定繳費,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提出申訴或陳述者,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規定,須處以三千元之罰鍰。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經過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因未能扣款繳納通行費,經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前補繳,但受處分人仍未依期限補繳,經如附表所示舉發機關以其有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行為掣單舉發(無e通機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止未補繳,受處分人違規時間為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經將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後,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前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請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調查後,仍認受處分人有前述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暨基準表之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就受處分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行為,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在案(合計共二萬一千元)。
三、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後附之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四、經查: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內並不否認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上開車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時,其所使用之e通機有扣款未成功之情事,且其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補繳截止日曾致電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查詢,但仍未於該日補繳完成之事實,此觀卷附之聲明異議狀自明,並有卷內之採證照片可佐,是受處分人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實堪認定。受處分人雖以如聲明異議狀所示之理由聲明異議,然受處分人扣款失敗原因應為該車e通機電池電力不足所致,且上開補繳通知均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合法送達受處分人,有交通○○○區○道○○○路局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業字第○九七○○一二三九二號函及檢附之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影本在卷可按,是本件扣款失敗之原因顯可歸責於受處分人。再「有關扣款失敗原因部分,據推測應為用路人未為更換車內設備單元(即OBU,e通機)電池致電力不足所致。」、「有關異議人向本公司客服人員詢問部分,異議人曾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致電本公司客服中心查詢‥‥本公司客服人員告知略以:因e通機電池過久未於更換,可至便利商店自行購置電池。惟如涉及e通機異狀(用路人購置e通機享有三年保固),涉及作業處理費調帳事宜建請異議人持e通機至本公司直營門市,由直營門市人員協助檢查更換維修,並調整作業處理費之帳務;又國道通行費屬於繳納國庫之規費,為異議人權益,建議當次補繳通知單依限繳納,避免執法機關因逾期予以舉發。‥‥另補繳通知單於期限內除於直營門市繳納外,尚有相關通道得以持單繳納(如全國四千餘家統一7-11超商)。」、「按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係採預付制,用路人於行駛高速公路前,應確保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晶片卡片餘額,足以支付當次通行費,用路人將卡片放置於e通機,按e通機上之操作按鈕,即可由e通機上螢幕顯示卡片餘額。當車輛通過電子收費車道收費區時,作為向電子收費卡晶片卡扣款工具之e通機以響二聲短嗶聲(一短低音一短高音),表示扣款成功,e通機響三聲嗶聲(長低音),表示扣款失敗,另卡片如餘額低於一百二十元及e通機電池電力不足時,e通機亦有聲響提醒,即用路人於扣款失敗情事發生時,即知此情形。」、「有關本公司對於用路人使用電子收費車道,因故未能扣款成功之情形,用路人應於自動補繳期繳納,如逾越自動補繳期未為繳納,本公司即寄發補繳通知單至車籍地址,用路人應在期限內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執法單位將依法舉發。」、「高速公路通行費係屬規費性質,異議人於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即負有給付義務,暫不論使用電子收費車道時未完成扣款之原因為何,所負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之義務,不因此而免除。又就本公司補繳通知單送達事宜,茲補充說明如下:函詢事項,係指函詢車號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電子收費車道之違規行為。按本公司之補繳通知單,係本公司交付臺北郵局郵寄之掛號信,經郵政公司覆本公司查詢,得該批掛號郵件係合法送達在案。」、「‥‥補繳通知單依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應依期繳納是項規費。」等情,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總發字第○九七○○三七二號函及檢附之資料在卷可按,顯見受處分人於收到上開補繳通知單後,若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二十四時前至相關通路補繳該等費用,即可免遭舉發其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宜,其卻不依規定補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用,依現行法令規定復無得予受處分人免罰之規定,則受處分人以上開情事為由聲明異議云云,顯無理由。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均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而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且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理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基準表之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表┌─┬───┬──┬──┬──┬──────┬─────┐│編│裁決書│時間│地點│應到│舉發機關│違反法條及││號│字號│││案時││裁罰金額【││││││間││新臺幣(下││││││││同)】│├─┼───┼──┼──┼──┼──────┼─────┤│一│北監自│九十│汐止│九十│臺灣區國道高│違反道路交│││裁字第│六年│收費│六年│速公路局國道│通管理處罰│││裁四○│六月│站北│十二│公路警察局第│條例第二十│││-ZA│二日│(第│月五│一警察隊汐止│七條第一項│││P○○│二十│六車│日前│分隊│,處罰鍰三│││七一九│一時│道)│││千元。│││三號│十一││││││││分許│││││├─┼───┼──┼──┼──┼──────┼─────┤│二│北監自│九十│汐止│九十│臺灣區國道高│違反道路交│││裁字第│六年│收費│六年│速公路局國道│通管理處罰│││裁四○│六月│站北│十二│公路警察局第│條例第二十│││-ZA│十一│(第│月五│一警察隊汐止│七條第一項│││P○○│日十│六車│日前│分隊│,處罰鍰三│││七二四│九時│道)│││千元。│││四號│三十││││││││八分││││││││許│││││├─┼───┼──┼──┼──┼──────┼─────┤│三│北監自│九十│汐止│九十│臺灣區國道高│違反道路交│││裁字第│六年│收費│六年│速公路局國道│通管理處罰│││裁四○│六月│站北│十二│公路警察局第│條例第二十│││-ZA│十四│(第│月五│一警察隊汐止│七條第一項│││P○○│日二│六車│日前│分隊│,處罰鍰三│││七二六│十時│道)│││千元。│││六號│零五││││││││分許│││││├─┼───┼──┼──┼──┼──────┼─────┤│四│北監自│九十│汐止│九十│臺灣區國道高│違反道路交│││裁字第│六年│收費│六年│速公路局國道│通管理處罰│││裁四○│六月│站北│十二│公路警察局第│條例第二十│││-ZA│十六│(第│月五│一警察隊汐止│七條第一項│││P○○│日二│六車│日前│分隊│,處罰鍰三│││七二八│十時│道)│││千元。│││三號│三十││││││││四分││││││││許│││││├─┼───┼──┼──┼──┼──────┼─────┤│五│北監自│九十│汐止│九十│臺灣區國道高│違反道路交│││裁字第│六年│收費│六年│速公路局國道│通管理處罰│││裁四○│六月│站北│十二│公路警察局第│條例第二十│││-ZA│十九│(第│月五│一警察隊汐止│七條第一項│││P○○│日二│六車│日前│分隊│,處罰鍰三│││七三○│十時│道)│││千元。│││六號│零八││││││││分許│││││├─┼───┼──┼──┼──┼──────┼─────┤│六│北監自│九十│汐止│九十│臺灣區國道高│違反道路交│││裁字第│六年│收費│六年│速公路局國道│通管理處罰│││裁四○│六月│站北│十二│公路警察局第│條例第二十│││-ZA│二十│(第│月五│一警察隊汐止│七條第一項│││P○○│四日│六車│日前│分隊│,處罰鍰三│││七三五│十八│道)│││千元。│││二號│時十││││││││一分││││││││許│││││├─┼───┼──┼──┼──┼──────┼─────┤│七│北監自│九十│汐止│九十│臺灣區國道高│違反道路交│││裁字第│六年│收費│六年│速公路局國道│通管理處罰│││裁四○│六月│站北│十二│公路警察局第│條例第二十│││-ZA│二十│(第│月五│一警察隊汐止│七條第一項│││P○○│九日│六車│日前│分隊│,處罰鍰三│││七三九│十九│道)│││千元。│││一號│時五││││││││十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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