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12.09│98.04.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0號│字第104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0│98年度訴字第72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4.21│98.07.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0│98年度訴字第720││││號│號││判決├────┼────────┼────────┤││判決││││││98.05.25│98.09.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828號│字第28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