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9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劉光正
被   告 白滝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鄺睿谹鄺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零三年度司執乾字第三七七二
三號執行命令之翌日後,於訴外人鄺睿谹即鄺海威受僱被告期間
,在債權金額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
範圍內,按月將鄺睿谹即鄺海威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
之一給付予原告,並加計各該月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本件得上訴。(20日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光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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