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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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80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呂吳紅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
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本件得上訴。(20日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光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