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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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為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告所犯連續吸用毒品罪,為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八八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