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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