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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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五三號),暨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六二一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一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強制戒治期間屆滿三月,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五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二月七日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未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另行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七日某時止,多次在臺北縣板橋市南雅夜市附近之好樂迪KTV或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其住處內等處,以針筒將用水稀釋後之海洛因注射入手臂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迭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均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五三號卷第六頁、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號卷第七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一號卷第十頁)三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另被告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一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及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強制戒治期間屆滿三月,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五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二月七日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述之毒品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應知其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於強制戒治期滿後猶不知悛悔,復再度施用毒品又為查獲,及嗣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二、六八一號),與起訴部分之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鴻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5月02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採尿時間│查獲地點│查獲分局│├──┼──────┼──────┼───────┼────┤│一│93年10月20日│93年10月20日│臺北市萬華區桂│臺北市政│││上午10時│上午9時47分│林路135號(被│府警察局│││││告經警通知至警│萬華分局│││││局接受驗尿)││├──┼──────┼──────┼───────┼────┤│二│93年12月24日│93年12月24日│同上│同上│││上午11時59分│下午1時50分│││├──┼──────┼──────┼───────┼────┤│三│94年1月27日│94年1月27日│臺北市萬華區環│同上│││上午5時│上午5時左右│河南路2段1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