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八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右列被告因遺棄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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