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明揚
陳清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風 、 凃陳玉枝 、 俞陳合蓮 、 陳彩雲 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