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62號上訴人 廖秀松
魏高明 被上訴人 彭詹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再按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雖曾提出聲明上訴狀,惟僅泛謂聲請更正判決、回復原狀、聲請上訴費用由原審法院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6至8、11至12頁),而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之聲明,上訴人已於102年3月1日收受裁定(見本院卷第19-1、19-2頁送達證書)。雖上訴人於102年3月4日補具「民事聲明上訴理由請求損害賠償狀」,但關於上訴聲明部分,仍僅泛稱「請依法行政將本案回復其原狀,命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第21頁),仍未正確表明求予廢棄改判之上訴聲明,自難認上訴人業遵期補正,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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