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趙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趙華興於民國95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2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211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趙華興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6698│0000000000│02月28日│││││元│805│起│││├──┼───┼─────┼──────┼──────┼───────┤│02│新臺幣│趙華興431│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8496│0000000000│02月28日││點七五│││元│805│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