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債權人 杜鴻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鄞淑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匯款收據等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於102年3月26日具狀補正,惟僅補正裁判費及陳明利息起算日,仍未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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