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1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宜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6年度宜小字第3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不是直接借貸關係,而三家策略聯盟業者的關係能否還原,有關上訴人之權利,不能因為一家倒閉,即將全部的債務轉嫁給消費者,且上訴人付費卻不能享有應有的權利,合理嗎?被上訴人已自動撤出上訴人之信用卡,付分期款,為何還要錢?為爭公平、合理的消費者權利,爰提出上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則依同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71條第1項規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不得上訴,且須記載上訴理由,或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始合上訴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係針對原審認定事實所得心證之指摘,乃屬事實認定之問題,上訴人所陳非屬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之違背法令事由,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俊廷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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